※名稱:嘉慶17年林令等仝立典契
※尺寸:長度-45.9cm / 寬度-49.4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11.011.0315
※描述:九間厝社林令林友林胡將坐落打塗籠社（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什乃里）田典與王炳觀。價格番劍銀40大員。為中人莊卞，知見人母楊氏，代書人莊逢。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仝立典契人九間厝社林令、友、胡等，有承祖父應分開墾田壹叚，大小共伍坵，受種肆分，年徵管事傳養分下供粟壹石陸斗，坐落土名在打塗籠社前坑仔墘。東至大路，西至陳家田，南至洪家田，北至蔡家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情愿將田出典，先儘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王炳覌出頭承典，三面言議時價番劍銀肆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即踏界付銀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稅納課，不敢阻當。限至嘉慶弍拾年拾弍月終，偹足契面銀取贖典字，如至期無銀取贖者，情愿將田仍聽銀主依舊掌管，亦不敢生端異言滋事。保此田係是友等承祖父應分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碍，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友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 
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番劍銀肆拾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 莊卞 
嘉慶拾柒年拾弍月日立典契人林令、友、胡 
知見人母楊氏 
代書人莊選 
一， 批明嘉慶弍拾年十月再添典，去契後銀弍拾叁大元，合契內銀陸拾叁大元完足，再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