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乾隆60年蔡檜老等立典契
※尺寸:長度-43cm / 寬度-45.3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11.011.0307
※描述:仁和里德高厝社寮蔡莊老等共計10人有仁和里土名三竹墓邊（位於今臺南市東區德高里）下則園一小坵。典與堂兄弟蔡岱老，價格佛頭銀111大員。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為中人：陳狀老，知見人：協叔，代書人陳郁（有官府）發給代書印。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仁和里德高厝社蔡檜老、佐老、為老、表老、川老、僯老、王老、壯老、兩老、奚老等堂兄弟，有承祖父遺業鬮分應分下則園壹小坵，坐落本里，土名三個墓邊，年帶納林已名內課粟伍斗，勻丁銀照配，東西四至俱載在分業字契後，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將此園典與堂弟岱老，時價佛頭銀壹佰壹拾壹大員，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園隨踏付銀主管耕納課，不得異言生端阻當。保此園果係為堂兄弟等鬮分應分物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碍，以及來歷不明，如有等情，為堂兄弟等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其園不限年月，聽為堂兄弟等偹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典契壹帋，付並繳連分業字壹帋共貳帋，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頭銀壹佰壹拾壹大員完足，再炤。 
內註契字貳字批明再炤。 
乾隆陸拾年貳月日立典契人堂兄弟蔡王老、表老、為老、莊老、佐老、檜老、川老、兩老、奚老、僯老 
為中人陳狀兄 
知見協叔 
代書人陳郁 
自乾隆弍拾捌年起至陸拾年止，所借銀項俱已經立存在此契內完，日後贖契之日，不過聽為兄弟等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滋事，批明再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