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光4年淡防廳正堂給業戶張羅契尾
※尺寸:長度-36.1cm / 寬度-53.5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11.011.0306.0002
※描述:本件為道光4年（1824）7月，張羅買過王舉水田後，淡防廳正堂給其編號布字1327號契尾，並註明買賣之土地坐落永康下里，價銀33兩，納稅銀9錢9分。

（全文如下）
契尾布字壹千參百貳拾柒號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 
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籓司查驗等因一摺，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并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奏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上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于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于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并州縣備案之照根，于騎縫處截發，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于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逕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生。今稅契、雜項、契尾與照根并送查發，是雜項更嚴于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且夤緣為奸，藉勒檢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于前，將來視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于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并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逕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于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寔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司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銀、稅銀若干。後半幅于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司查核。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司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于民無累、于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業戶張羅，買王舉下園壹坵，坐落永康下里，用價銀參拾參兩，納稅銀玖錢玖分。 
布字壹千參百貳拾柒號，右給臺灣縣業戶張羅，准此。 
道光肆年柒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