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乾隆56年王舉立賣杜絕盡根契字
※尺寸:長度-46.1cm / 寬度-50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11.011.0306.0001
※描述:本件為乾隆56年（1791）7月，王舉給張羅立賣杜絕盡根契字與契尾。在契字中載明，王舉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繼承父親分家後取得，座落永康下里，土名後甲社北勢，受種子5分3厘，年帶課粟2石之下則園1坵，在中人林光輝的仲介，母親陳氏的見證下，以佛面銀50大圓賣與張羅。

（全文如下）
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王舉，有承父鬮分應份下則園壹坵，受種子伍分參厘，年帶課粟貳石正，勻丁銀照配，坐落永康下里，土名後甲社北勢，東至墓仔齊，西至埔，南至陳家園岸，北車路巷，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完課，將園先問房親叔兄弟侄 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張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面銀伍拾大員，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園隨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課不得阻當。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贖言找。保此園果係是舉等承父鬮分應份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如有此情，齊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壹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銀伍拾大員完足，再炤。 
批明，此上手公契係別房王家收存不得分析，批明再炤。 
知見人母陳氏 
乾隆伍拾陸年柒月日立賣杜絕盡根契人王舉 
為中人林光輝 
代書人自己親筆
契尾布字壹千參百貳拾柒號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 
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籓司查驗等因一摺，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并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奏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上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于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于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并州縣備案之照根，于騎縫處截發，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于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逕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生。今稅契、雜項、契尾與照根并送查發，是雜項更嚴于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且夤緣為奸，藉勒檢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于前，將來視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于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并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逕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于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寔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司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銀、稅銀若干。後半幅于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司查核。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司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于民無累、于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業戶張羅，買王舉下園壹坵，坐落永康下里，用價銀參拾參兩，納稅銀玖錢玖分。 
布字壹千參百貳拾柒號，右給臺灣縣業戶張羅，准此。 
道光肆年柒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