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乾隆51年卓儼立杜賣盡契字
※尺寸:長度-81.1cm / 寬度-52.6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11.011.0303
※描述:本組為乾隆51年（1786）2月，卓儼給陳元叔立杜賣盡契字與契尾。在契字中載明，卓儼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分家後取得之父親自行開墾，座落仁和里本社尾（今臺南市東區仁和里）土名園仔內，以及買過洪仁，座落本社尾園仔內土名西勢庄洋，及再買過林斌，坐落本社前水溝墘，每年共納課粟2石2升，勻丁銀（男丁16歲以上皆須繳納之課稅）8分8厘之三則旱園，於乾隆35年時典與陳宅；然而，現在又因儼病影迫西山，況兼家無斗筲，尚有懸罄之悲，因此向女婿陳文老與胞侄卓簮等，請託原中人章佛恩向懇求典主陳元叔直接再出20圓買斷。本件代書人為林必祿。

（全文如下）
立杜賣盡契人卓儼，有承父自墾鬮分應分課園一坵，坐落仁和里本社尾，土名園仔內，又明買過洪仁課園一坵，坐落本社尾園仔內，此二叚開透作一坵，又再買過林斌等課園，一叚三坵，儼應分鬮分一坵，坐落本社前水溝墘，儼應分鬮分得課園三坵，開透作二坵，年共配納課粟貳石零貳升，併勻丁銀捌分捌厘，其東西四至界址，俱登載上手原典契內明白。經于乾隆參拾伍年間，乏銀別用，托中引就典與陳宅，時價銀陸拾大員正交收足訖，茲因儼病影迫西山，況兼家無斗筲，尚有懸罄之悲，資用乏絕，向女婿陳文老與胞侄 簮等，邀仝原中，懇求原典主陳元叔，盡找賣價銀貳拾大員，二共銀捌拾大員正。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園隨付與銀主前去招佃耕作，收租完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贖貼找，亦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係儼承父應分鬮分己業，與房親叔兄弟侄 人等無干，並無重典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儼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契壹帋，併繳洪仁上手契原典契共參帋，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內銀捌拾大員正完足，再炤。 
代書人林必祿 
為中人章佛恩 
知見侄 簮老 
乾隆伍拾壹年貳月日立杜賣盡契人卓儼 
知見女婿陳文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