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乾隆34年鄭世百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併契尾
※尺寸:長度-79.2cm / 寬度-54.9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11.011.0301
※描述:本組為乾隆34年（1769）8月，鄭世百給張丁之立賣盡根杜絕契字與契尾。在契字中載明，鄭世百由於缺錢使用，因此決意將自己從謝家買入，坐落水仔尾陳本廳厝後（位於今臺南市北區五福里）之小厝壹間併壙地壹所，在中人並代書許九的仲介以及陳怡叔的見證下，以佛銀100大圓賣與張丁。咸豐8年（1858）10月，臺灣縣正堂給其編號布字1754號之契尾，並註明此次買賣地點位於西勢庄洋，價銀66兩，納稅銀1兩9錢5分。

（契頭全文如下）
立賣盡根杜絕契字鄭世百，有明買過謝家小厝壹間，併壙地壹所。坐落水仔尾陳本廳厝後，東至陳梅使壁腳，西至街路，南至陳怡叔厝腳，北至謝統叔厝腳，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張丁官。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壹佰大員，其銀即日仝中收訖，其厝隨即踏界搬空，交銀主掌管居住，聽其翻覄起盖，不敢異言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果係百自己建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不明等情為碍。如有等情，百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杜絕契字壹紙，並上手契壹紙，合共貳紙送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訖契面佛銀壹佰大員完足，再炤。 
知見人陳怡叔 
乾隆參拾肆年捌月日立賣盡根杜絕契字人鄭世百 
中人並代書人許九

（契尾全文如下）
契尾布字壹千柒百伍拾肆號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 
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籓司查驗等因一摺，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并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奏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上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于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于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并州縣備案之照根，于騎縫處截發，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于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逕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生。今稅契、雜項、契尾與照根并送查發，是雜項更嚴于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且夤緣為奸，藉勒檢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于前，將來視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于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并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逕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
于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寔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司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銀、稅銀若干。後半幅于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司查核。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司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于民無累、于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業戶張丁，買得鄭世百小厝壹間，坐落鎮北保，用價銀陸拾陸兩，納稅銀壹兩玖錢捌分。 
布字壹千柒百伍拾肆號，右給臺灣縣業戶張丁，准此。 
咸豐捌年拾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