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乾隆23年福建布政使司給業戶林傳祖契尾
※尺寸:長度-46.3cm / 寬度-53.2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11.011.0297.0002
※描述:契尾為福建布政使司發給鳳山縣業戶林傳祖證明該業戶購買楊百忍位於加冬腳之土地。

（全文如下）
契尾布字肆千參百貳拾玖號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 
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籓司查驗等因一摺，于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并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奏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上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于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于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并州縣備案之照根，于騎縫處截發，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于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逕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并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生。今稅契、雜項、契尾與照根并送查發，是雜項更嚴于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且夤緣為奸，藉勒檢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于前，將來視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于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并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逕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于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寔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司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銀、稅銀若干。後半幅于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司查核。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司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于民無累、于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業戶林傳祖，買楊百忍參甲貳分參厘零，坐落加冬腳，用價銀壹百陸拾兩，納稅銀肆兩捌錢。 
布字肆千參百貳拾玖號，右給鳳山縣業戶林傳祖。准此。 
乾隆貳拾參年參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