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光2年莊樟立典契
※尺寸:長度-47cm / 寬度-50.2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11.011.0319
※描述:莊我將坐落土名九間厝社前（位於今臺南市善化區胡家里）田一所典與王炳文，價格：佛頭銀100大員。為中人蔡光串，知見人男便，代書人莊綿陞。典是甲向乙借款時，將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權交付乙之謂。亦即將土地或厝地的權利抵押給別人，作為債權的保證，債權人可以直接以該抵押物的收益充當利息。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九間厝社莊我，有自置課田一所，大小共肆坵，受種子陸分，年帶管事高忠份下課粟壹石肆斗，坐落土名九間厝社前，東至莊宅田，西至王家田，南至莊宅田，北至莊宅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將田出典，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社內庄王炳文出頭承典，三面言議着下時價佛頭銀壹佰大元正，其銀即日仝中交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稅納課，不敢阻當。限至叁年正月終，偹足契面銀取贖原契，銀主不敢刁难。如至期無銀取贖，愿將田再聽銀主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當，亦不敢生端異言。保此田係是我有自置物業，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我自出頭抵當，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壹紙，併帶上手契壹紙，共貳紙，付執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頭銀壹佰大員完足，再炤。 
為中人蔡光串 
嘉慶弍拾弍年正月日立典契人莊我 
知見人男便 
代書人莊綿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