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咸豐5年陳仰椿等立典田契字
※尺寸:長度-41.9cm / 寬度-41.7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05.002.0179
※描述:本件為咸豐5年（1855）10月，阿猴街陳仰椿、陳仰華給新北勢莊鍾宗貴之立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陳仰椿、陳仰華由於大母歸先，因此在中人涂廷榮的仲介，與陳阿酒、陳興邦、母親母吳氏的見證下，將承父親遺下買入，座落竹架下莊田洋中心段（今屏東縣麟洛鄉田中村），面積2甲，帶老水二甲、新水甲半灌溉，每年納大租粟15石莊栳（栳為2斗5升之容器）之水田一處，以租谷340石典與新北勢莊鍾宗貴，雙方約定自丙辰年早季起至庚申年止（1856～1861）共出典5年，限滿之日谷到田還。

（全文如下）
立典田契字人阿猴街陳仰椿、華先年承父遺下買有水田壹處，坐落土名竹架下莊田洋中心段拾埒、叁拾坵，東至水圳，西至水圳，南至陳家田，北至鍾家田為界，又帶南至田美玖坵中心伍坵，東至水圳，西至陳家田，南至水圳，北至自己拾埒田為界，南至過圳壹連四坵，東至陳家田，西至圳、南至圳、北至圳為界，合共叁拾玖坵，當日四至界址仝中面踏分明，原帶田甲弍甲，帶納大租粟壹拾伍石莊栳正，帶水分灌溉老水二甲、新水甲半，今因大母歸先將此田業出典儘問至親人等俱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于新北勢莊宗貴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典價谷叁佰肆拾石正，其田隨付銀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即日谷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田委係承父明買田業，並無包典他人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施欠大租等弊，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係出典人壹力抵當。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其田係丙辰年早季起至庚申年止一凭五年，限滿之日，谷到田還，今欲有凴立字壹紙，并帶上手老契五紙共陸紙，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價內谷叁佰肆拾石正。 
又批明當日因地方擾亂失去上手老契壹紙、日後有执出不勘照用，立批。 又批明中金花狎谷陆石日後贖回之日一足偹還，批的。 
在場陳阿酒 
興邦 
為中人涂廷榮 
在場母吳氏 
咸豐伍年拾月日立典田字人陳仰椿、仰華、仰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