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乾隆56年潭頭庄陳貶嬸立典契字
※尺寸:長度-42.2cm / 寬度-45.5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05.002.0121
※描述:本件為乾隆56年（1791）4月，潭頭庄陳貶嬸等給分仔庄許耀金之立典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陳貶嬸與兒子陳逢吉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繼承夫婿購置，座落土名分仔庄後（今屏東縣長治鄉復興村），面積6分4厘，帶何老圳水1甲2分5厘，每年應繳給李長家大租粟6碩（碩為石，即10斗之意）2斗5升庄栳（庄栳為2斗5升之容器）之水田，在中人湯却生的仲介，管事邱敏萬的見證下，向分仔庄人許耀金典出銀40大元，折重32兩正；雙方約定5年後取贖。再者，批明中亦指出，此田每年晚季（臺灣一年兩獲，稱為早晚季、早晚冬）應納採買辛勞谷（給管事之酬勞）1石7斗5升，早冬若有政府之命令，即應納谷1石。本件代筆人莊君祥，蓋有懷忠港溪上里長興庄管事邱敏萬記戳印。

（全文如下）
立典契人潭頭庄陳貶嬸有承夫自置業田壹所，貫在土名分仔庄後，田大小捌坵并帶何老圳水壹甲貳分伍厘。東至自己田，西至蔣家田，南至圳，北至圳，四至明。年帶李镸家大租粟陸碩貳斗伍升庄栳。今因欠銀別置，托中送就，三面言議，向分仔庄許耀金典出銀肆拾大元，折重叁拾貳兩正。銀即日仝中收足，其田隨即踏附，銀主起耕、掌管為業，不敢阻當。田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先問房親，不許承典，其田並無交加不明為碍。如有不明，典主抵當，不干銀主之事。限至伍年外，有銀取贖從便，不淂刁难。恐口無憑，立典契壹帋并繳上手契壹帋共弍帋，付執為炤。 
批明田甲陸分肆厘，即日收過契內銀肆拾大元完足，具上契相連多叚，难以分折再炤。 
即日經管事三面再批，每年晚季應納採買辛劳谷壹石柒斗五升，早冬若有奉憲發領採買，應納採谷壹石立批永炤。 
在塲管事（戳：懷忠港溪上里長興庄管事邱敏萬記）
作中湯却生 
代筆莊启祥 
男逢吉 
乾隆五十六年四月日立出典契人陳貶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