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光30年黃鳳賢立典田契字
※尺寸:長度-48.9cm / 寬度-23.4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05.002.0170
※描述:本件為道光30年（1850）5月，黃鳳賢給勤四鍾之立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黃鳳賢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繼承父親遺留分家後所得，座落土名銅鑼富圳（今屏東縣內埔鄉），面積1分3厘4毫，帶東勢圳頭坡水流通灌溉之水田，在說合中人黃聯貴的仲介，以及代筆人黃朝賢、管事張廷桂的見證下，以典價谷30碩（碩為石，即10斗之意）之價格典給勤四鍾。本件蓋有新北市庄管事張廷桂戳印。

（全文如下）
立典田契字人黃鳳賢，今有承父遺下鬮定水田一處，坐落土名銅鑼富圳唇壹坵，東至芹賢六弟田為界，西至與圳為界，南至與□賢大兄田為界，北至陳頭家田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愿將出典于人，儘問房親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托中送于勤四鍾兄出首承典，原帶田甲壹分叁厘肆，係東勢圳頭坡水灌蔭，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實值典價谷叁拾碩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等情，原係自己物業，倘有上首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係典主一力抵當。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典田契字壹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價谷叁拾碩正批的。 
又批明上手契巻係銅鑼寓大過之田共契未付交執，此田不拘年限價到田還批的。 
又批明中金花押銀中員贖田之日倍還批的。 
又批明倘有未典于前舊欠大租不干承典人之事批的。 
說合中人黃聯貴 
在場兄代筆黃朝賢 
管事張廷貴 
道光三十年伍月日合立典田契字人黃鳳賢 
咸豐元年九月二十九日收宗合分谷叁拾碩，又花押銀中元轉典與宗合兄，耕管為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