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咸豐元年張連興等仝立出典田契字
※尺寸:長度-48cm / 寬度-47.5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05.002.0186
※描述:本件為咸豐元年（1851）12月，張連興等給宗和鍾之仝立出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張連興、張來興、張旺興、張登興、張應興等人因乏銀使用，在中人叔張東麟的仲介，以及親戚涂如晉、鍾相、叔張秀超的見證下，將承父遺下，座落土名下竹頭角（位於今屏東縣麟洛鄉田中村），面積9分5厘，帶長潭水、老溝水灌溉，每年納大租谷7碩9斗（碩為石，即10斗）之水田一處，以佛銀130大圓典與新北勢庄宗和鍾，自壬子年早季起至丙辰年晚季止限典5年（1852～1857），限滿之日，價到田還。

（全文如下）
仝立出典田契字人張連興、張來興、張旺興、張登興、張應興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壹處，坐落土名下竹頭角，門首上片，水涵頭圳面與陳家田角下直透下共柒坵，原帶田甲經業主明丈玖分伍厘正，每年供納大租谷柒碩六斗正，其田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水圳為界，南至水圳為界，北至會明興田為界，共老契內拆開上片叁分伍厘與陳家田為界，四至分明，原帶長潭水，老溝水灌蔭并帶長潭新坡圳水玖分伍厘，共灌蔭其田，壹年四季蒔割，牛路車路原從下竹頭角水涵頭陳家田經過，今因乏銀應用，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能承領，情愿托中引就于新北勢庄宗和鍾親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典價銀壹佰叁拾大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重復典當，來歷不明情弊，自典之後其田即交于承典人掌管為業，限典伍年壹賃，自壬子年早季起至丙辰年晚季止，限滿之日，價到田還，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典人之事，係出典人壹力抵當，此係貳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仝立出典契字壹紙，并上手老契、印契、司單、合同共伍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典價銀壹佰叁拾大員正，所領是實批的。 
在批明上手老契內田甲壹甲叁分北片仍未賣盡拆開，叁分伍厘係明與興自己耕管每年供納大租谷弍碩捌斗正，當日立有合同為憑，其玖分伍厘與陳家田角直透下共柒坵，係典于鍾宗和耕管，每年供納大租谷柒碩陸斗正，永執為照批的。 
再批明其田長潭水係由黃勳瑞會得台田經過灌蔭，并下竹頭角庄，門首上片，水涵頭灌蔭， 
圳直透灌蔭批的。 
再批明本日用費中金花銀貳員贖回之日壹足備還批的。 
在場知見戚涂如晉、鍾相觀、叔秀超 
說合中人叔東麟 
咸豐元年拾弍月日立出典契字人張連興、張登興、張旺興、張來興、張應興的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