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咸豐9年李炳生立典田契字
※尺寸:長度-42.8cm / 寬度-45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05.002.0176
※描述:本件為咸豐9年（1859）1月，西勢庄（今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李炳生給福田角庄楊文珠之立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李炳生因乏銀使用，在中人陳秀榮的仲介，與母親何氏、兄李庚生的見證下，將承祖父遺下分家時取得，座落西勢庄下牛埔墘（今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面積1分7厘，帶官坡水輪流灌溉，每年納大租粟1碩3斗6升正庄栳（碩為石，即10斗；栳為2斗5升之容器）之水田一處，以佛銀35大圓典與福田角庄楊文珠，雙方約定不計年限贖回。本件蓋有西勢等庄管事劉廷和戳印。值得注意的是，在這份典當合約中，並未載明贖回日期，僅在批明中列「不計年恨（限）價到之日……價到田還」，因此可能是以「典當」的方式，行「土地買賣」之實。

（全文如下）
立典田契字人西勢庄李炳生，先年有承祖父遺下應得鬮份水田壹處，坐落土名西勢庄下牛埔墘，田甲受丈壹份柒厘每年帶納大租粟壹碩叁斗陸升正庄栳，其田園係縣官坡水通蔬灌蔭大小共弍坵，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本家田為界，南至本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應用，先儘問房親伯叔人等俱各不承領，托中送與福田角庄楊文珠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叁拾伍元正，即日仝中銀契兩相交訖明白，中間並無短少亦無債貨準折等情，其田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收租納課掌管為業，保此田委係生承祖父遺下應淂鬮份自己之物業，於別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復典當他人為碍，以及上手來歷不明，如有不明係出典人一力抵當，不干承典之事，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立典田契字壹紙并上手老契鬮書叁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妣（按：應為批字）明實領收過典價〦〨佛銀叁拾伍元正足妣（按：應為批字）炤。 
再妣（按：應為批字）明其田不計年恨（按：應為限字）價到之日，并中金花插中元備足價到田還，所妣（按：應為批字）是實。 
為中人陳秀榮 
在見人母何氏 
兄李庚生 
咸豐玖年正月日立典田契字人李炳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