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光緒10年(1871年)鄭承福執照
※尺寸:長度-11.8cm / 寬度-26.2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17.025.0229
※描述:        此物件為開墾執照，租佃戶為北勢的鄭承福，光緒甲申年需繳貳石予以業主，從圖章來看，業主為林宸記，此執照時間為光緒10年9月。
        清領時期，中國東南沿海人民大量移入台灣開發，清朝政府取消鄭氏時期的官田及王田制，鼓勵地方官員招募民間開墾，確立私有墾田制，有能力者，或一人或數人，向政府申請開墾執照，成為「業主」，取得土地後，再招募佃農數戶來開墾，若佃農自行斥資開墾田地，可取得永佃權，這些取得永佃權者可自行管理這些土地，往往會再招募數個佃農來耕種，遂形成了政府、業主(大租戶)、永佃主(小租戶)、佃農的四層關係，到了清中葉以後，大租戶不再有管理土地的實際權力，僅能坐收租金，實際有權管理土地者乃是小租戶，這樣導致了土地權混淆的問題，常有一田二主甚至多主的情形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