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咸豐11年涂如晉立典田契字
※尺寸:長度-43.2cm / 寬度-45.2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05.002.0184
※描述:本件為咸豐11年7月14日（1861年8月19日），涂如晉立給賢觀等之立典田契字。在契字中載明，李炳生因缺錢使用，在中人兄涂如凰的仲介，與侄涂挺洪、母親張氏的見證下，將自己明買過徐昌增、徐昌鼎，坐落土名老北勢庄上半車路半過仔（位於今屏東縣內埔鄉富田村），面積1甲7分，帶東勢圳、北勢圳兩圳水灌溉，年納陳家大租粟11石6斗9升之水田，以佛銀300大圓典與新北勢庄宗貴鍾親家嘗內人鍾賢、鍾崇、鍾後、鍾璇、鍾能、鍾光仁等，雙方約定不計年限贖回。

（全文如下）
立典田契字人竹頭角涂如晉，今有自己上年明買過徐昌增、鼎水田壹處，坐落土名老北勢庄上半車路半過仔，東至大溝為界，西至牛埔唇大溝為界，南至曾家并關帝會田為界，北至徐家并曾家嘗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田甲壹甲柒分正，又帶陳家大租粟壹拾壹石陸斗玖升正，又帶東勢圳、北勢圳兩圳水灌蔭，今因乏銀應用，儘問房親人等不能承領，托中引就以新北勢庄宗貴鍾親家嘗內人賢、崇觀後、璇觀能觀光仁等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典價陸錢捌分佛銀叁佰大員正，即日銀契仝中兩交明白，中間並無債貨准折短少等情，其田係自己明買物業，并無包賣他人之田等弊，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成典之事，係出典人一力抵當，其田自典之日即交于銀主掌管為業，出典人不得異說，此係二比甘愿，兩無逼勒恐口無憑，立典田契字壹紙，又付上手老契三紙共四紙，付执為炤。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內典價佛銀叁佰員共平重貳佰零肆兩正立批是實。 
又批明年限不拘年限銀到田還立批。 
又批明中金花押銀弍元贖回之日壹足備還立批。 
又批明契內添壹「員」字立批。 
又批明丁卯四月十六去〦〨佛銀拾元贖回之日，一足備還立批。 
說合中人兄涂如凰 
在場見侄 涂挺洪 
知見母張氏 
咸豐拾壹年柒月十四日立典田契字人涂如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