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光2年福生等仝立合約契字
※尺寸:長度-42.6cm / 寬度-44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05.002.0162
※描述:清朝土地為一田多主式，一塊土地上之大租、小租、佃人在清楚告知買方租稅繳交對象與租額後，可自由地將其土地所有權賣出。本件為道光2年（1822）10月，福生、開基等給瑞泰號仝立合約契字。在契字中載明，福生、開基有承父買得之大租業，座落大竹里乙甲庄（今屏東縣麟洛鄉田中村），在此土地上耕作之堂兄弟余地、水、賀得，於嘉慶21年（1816）將其耕作之港西里竹架下（同在今屏東縣麟洛鄉田中村）墾業廍餉租一所之分，抽出後轉賣給阿緱街瑞泰號，該地租為大租谷32碩（碩為石，即10斗之意），福生、開基立此仝立合約契字之目的，即是告知瑞泰號自此需將租額逐年對半均分繳給福生、開基。本件代筆人張存實。

（全文如下）
仝立合約字人福生、開基有承父明買大租業，大竹里乙甲庄，堂兄弟余地、水、賀得港西里竹架下墾業廍餉租一所，于嘉慶廿一年經將此業租項內抽出阿猴街瑞泰號，該納大租谷叁拾弍碩，經對瑞泰號逐年完納福生、開基俱各對半均分，及日立合約字弍紙各壹樣，付執為炤。 
批明福生收執典字弍紙開基收執找絕賣字壹紙，再炤。 
道光弍年拾月日立合約字人叔福生 
侄 □基 
代筆人張存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