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道光7年黃盛等立典起耕契字
※尺寸:長度-42.7cm / 寬度-45.2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05.002.0152
※描述:本件為道光7年（1827）4月，新園港崗尾黃盛仝侄黃茂給吳宗立典起耕契字。在契字中載明，黃盛等人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繼承祖父分家後所應得，座落西勢過溝庄（今屏東縣竹田鄉西勢村），面積2分半，每年需繳納大租栗2石之沙園與溝底田2坵，在為中人黃昭德、吳佰奮的仲介，以及胞兄黃永殿的見證下，以佛銀160大圓典與吳宗。代筆人黃昭德。

（全文如下）
立典起耕字人，新園港崗尾黃盛仝侄 茂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在西勢過溝庄，沙園壹坵，并溝底田弍坵合共弍分半，年帶納大租栗二石，東至小溝為界，西至溝為界，南至潘家為界，北至吳家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叔兄弟侄 不能承典外，托引就向與吳宗出首承典，仝日三面言定出值價佛銀壹佰陸拾大員，即日仝中銀契兩交收訖。其園併竹木，隨即踏付，銀主前去起耕管掌，照佃收租納課，其園限至拾弍年終聽銀主備足契面銀，對期月取贖不得刁難，如是無銀可贖依聽銀主管掌為業，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係是盛等鬮分應得務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瀝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盛自一力出首抵當，不干銀主之事，上手大契在胞兄永殿收存，不得敷連，日後子孫不敢藉契生端此係兩愿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典起耕字壹紙，付执為炤。 
即日仝中收過契面佛銀壹佰陸拾大元完足，再炤。 
內容面言二字批明是實 
為中人黃昭德 
吳佰奮 
在場知見人胞兄永殿 
道光柒年肆月日立典起耕字人黃盛 
茂 
代筆人黃昭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