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嘉慶13年叔謝蘭昌立典地基契字
※尺寸:長度-47.8cm / 寬度-49.9cm / 高度-0cm
※登錄號:2005.002.0131
※描述:本件為嘉慶13年3月28日（1808年4月23日），叔謝蘭昌給鳳伯侄兄弟之立典地基契字。在契字中載明，謝蘭昌由於缺錢使用，因此將先年繼承伯父遺下之，座落土名单座屋庄（今屏東縣長治鄉新潭村）水田，在說合中人李宗元的仲介，以及本件叔謝桂蘭、親盧富官、管事張得壽的見證下，以佛銀11大圓典與鳳伯侄兄弟，雙方明訂典期為戊辰年至戊寅年（1808～1818），屆時價到地還。本件代筆姪謝新桂，蓋有管事張得壽記戳印。

（全文如下）
立典地基契叔蘭昌，先年承伯父遺下有田壹處，坐落土名单座屋庄，東至新漢帝祀典田為界，西北新振利田為界，南至盧玉麟屋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銀應用，情愿托中引就于鳳伯侄 兄弟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典價佛銀壹拾壹元正，即日銀契兩交明白，中間無處短少，亦無債貨準折等情。其地基自典之後，即交于銀主任從架造居住為業。倘有上手歷來不明，不干銀主之事，其地基自戊辰年□至戊寅年止價到地還其所有屋宇，俱係承典人自己架造，倘日後贖回之日，要依照時值尚襯其所有，前後北邊竹木亦係銀主自栽掌管，出典人不得異言，其玉麟屋後簷水外地基亦係銀主之業，其竹木或墩至槟樹直出東南之竹仍歸承典人掌管。此係二比甘愿，恐口無凴，立典地基契字壹帋付执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典契內銀壹拾壹元正立批 
又批□□典人架造有土正屋叁間，倘日後出典人要贖回地基之日照時值襯正屋叁間□本銀叁拾陸元正，其餘竹屋数間任從承典人拆回批的 
再批明典此地價艮抵完業戶大租管事的筆（戳：管事張得壽記）
在塲見叔桂蘭 
親盧富官 
在塲管事（戳：管事張得壽記） 
說合中人親李宗元 
代筆侄 新桂 
嘉慶拾叁年叁月二十八日立典地基契字叔蘭昌
